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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执280号之六

魏金明与张莉、金永武、含山县恒和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永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280号之六被执行人金永武,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申请执行人魏金明与被执行人张莉、金永武、含山县恒和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镜民一初字第027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含山县恒和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受聪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永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