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2405-3号申请执行人邓彩梅,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宁县,公民身份号码:×××8325。申请人苏桂梅,女,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2722。申请人林雪燕,女,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公民身份号码:×××8327。申请人邓奎新,男,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公民身份号码:×××8311。申请人何碧兰,女,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2728。申请人蔡财群,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483X。申请人邝伟钊,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8037。申请人邱小英,女,汉族,住广西钟山县,公民身份号码:×××3321。申请人杜执婵,女,汉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1727。申请人吴洪荣,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752。申请人丘汉良,男,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公民身份号码:×××5511。申请人林尧全,男,汉族,住广东省,公民身份号码:×××0457。申请人梁考科,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3755。申请人梁定生,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3755。申请人陈超海,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6070。申请人姚天朝,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4814。申请人周毅龙,男,汉族,住广西藤县,公民身份号码:×××3036。申请人钟富华,男,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公民身份号码:×××5731。申请人陈超众,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6057。申请人杨建威,男,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公民身份号码:×××4510。上述申请人的共同代表人邓彩梅,女,汉族,1983年2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坑口镇坑口村委会下峎村六巷*号,即申请人邓彩梅。上述申请人的共同代表人何碧兰,女,汉族,1967年2月12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鲁村下岗村村南五巷*号,即申请人何碧兰。上述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蔡敏仪,广东翔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东华饭店,住所佛山市三水区。经营者苏燕萍。被执行人苏燕萍,女,暂住广东省阳江县,公民身份号码:×××2725。申请人邓彩梅等二十人与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东华饭店、苏燕萍仲裁一案,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劳人仲案非终字(2015)40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1、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东华饭店、苏燕萍应向申请人邓彩梅等二十人支付工资196491元;2、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东华饭店、苏燕萍应向申请人邓彩梅等十八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60550元。仲裁裁决生效后,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东华饭店、苏燕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5256元应由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东华饭店、苏燕萍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车辆管理、金融机构等单位或部门调查,除本院财产保全阶段查封的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东华饭店内的空调及冰柜一批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东华饭店内的空调及冰柜一批进行了评估、拍卖,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经征询当事人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愿意将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东华饭店内的空调及冰柜一批作价47343元抵偿债务,现本院已依法将该财产所有权转移至承受人邓彩梅等二十人。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无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除已依法以物抵债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24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荣
代理
审判员 王 军
代理
审判员 陈艳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范健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