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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229号

严某某与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严某某,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229号申请执行人严某某。被执行人戴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某某与被执行人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戴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戴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 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