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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4执50号

张某某与秦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秦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4执5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秦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秦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扶民初字第00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秦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28817.6元,并承担受理费260元。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曹永强于2015年6月23日申请执行。2015年12月8日本院以被执行人秦某某年事已高,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作出(2015)扶执字第0021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2016年2月1日,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要求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秦某某缴纳了10000元案款,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司法救助5000元,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对余款及受理费予以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扶风县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00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李战涛执行员  张立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祎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