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辖终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童永胜。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叶菜。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星宇瑞丽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戚灵丽。
上诉人童永胜、于叶菜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5)金兰马商初字第3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童永胜、于叶菜上诉称:上诉人一直在由被上诉人开设在嘉兴销售经营门市部发生毛纱买卖交易,且给付货款地也在被上诉人嘉兴销售经营门市部,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依法按接收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浙江星宇瑞丽纺织有限公司所在地兰溪市为合同履行地,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肖闻
审 判 员 朱展望
审 判 员 郑永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盛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