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第73号原告王某某,女,1980年7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章全,内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翟某某,男,1977年11月4日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之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申 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昊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