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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民初第73号

王某某与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翟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第73号原告王某某,女,1980年7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章全,内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翟某某,男,1977年11月4日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之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申 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昊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