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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1执23号

傅星祖与杜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傅星祖,杜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1执23号申请执行人傅星祖。被执行人杜威。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傅星祖申请杜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扶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1520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对被执行人杜威公积金账户扣划了115438元,案件全部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扶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15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凡

代理

审判员  陆文辉

代理

审判员  甘晏全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覃 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