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1执23号申请执行人傅星祖。被执行人杜威。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傅星祖申请杜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扶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1520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对被执行人杜威公积金账户扣划了115438元,案件全部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扶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15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凡
代理
审判员 陆文辉
代理
审判员 甘晏全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覃 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