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6544号原告温额尔德,男,1959年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布和巴雅尔,男,1957年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白静,女,1958年出生,蒙古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温额尔德诉被告布和巴雅尔、白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额尔德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额尔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额尔德撤回对被告布和巴雅尔、白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8元,由原告温额尔德负担。
审判员 图布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亚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