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4104号
原告:高亮。
被告:沈阳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南关路78号。
法定代表人:郑庭信。
原告高亮与被告沈阳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
审判员郎素琴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亮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高亮承担。
审判员 郎素琴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