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781号
申请执行人:俞如珍,女。
委托代理人:XXX。
被执行人:陶玉财,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泾民一初字第01183号民事调解书,对俞如珍申请执行陶玉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10)泾民一初字第011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施国宏
审判员 孙山中
审判员 秦建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戴 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