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榆民初字第186-1号原告刘雪光,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告吕秀荣,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黑龙江省兰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雪光与被告吕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雪光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秀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其行为合法。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雪光撤回对被告吕秀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及保全费92.50元,由原告刘雪光负担。
审 判 长 王 岩
代理
审判员 王国民
代理
审判员 王奎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曹忠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