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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榆民初字第186-1号

刘雪光与吕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雪光,吕秀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榆民初字第186-1号原告刘雪光,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告吕秀荣,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黑龙江省兰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雪光与被告吕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雪光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秀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其行为合法。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雪光撤回对被告吕秀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及保全费92.50元,由原告刘雪光负担。

审 判 长  王 岩

代理

审判员  王国民

代理

审判员  王奎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曹忠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