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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242号

张鹏飞与张鹏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鹏飞,张鹏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242号申请执行人张鹏飞。被执行人张鹏宇。张鹏飞诉张鹏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国增

审判员  彭国喜

审判员  石建青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