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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203号

宁波中亿洁具有限公司与象山鲁宏塑钢门窗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中亿洁具有限公司,象山鲁宏塑钢门窗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203号

原告:宁波中亿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渤海路***号。

法定代表人:冯亚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元华,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金,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象山鲁宏塑钢门窗厂(注册号:330225000048503)。住所地:象山工业示范园区山河西路***号。代表人:赵三国。

原告宁波中亿洁具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象山鲁宏塑钢门窗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就诉争事项达成一致为由,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就诉争事项达成一致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中亿洁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中亿洁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傅赛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方碧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