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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144号

张志红与高志旺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志红,高兴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44号申请执行人张志红,女。被执行人高兴旺,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红与被执行人高兴旺离婚后财产纠纷的(2015)威环调确字第38号民事裁定书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位于威海市华锦生活小区滨海园1号704室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张志红名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威环调确字第38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为良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振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