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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445号

16.445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445号

原告:吴,女,1988年10年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钱,女,1987年12年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原告吴与被告钱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钱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吴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郭君雪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单劭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