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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执724号

江苏金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宣城市珍平针织有限公司、宣城景丽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金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珍平针织有限公司,宣城景丽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72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金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法定代表人金永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敏。被执行人宣城市珍平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文昌。法定代表人胡姣。被执行人宣城景丽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文昌。法定代表人胡正平。执行担保人胡正平。江苏金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宣城市珍平针织有限公司、宣城景丽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本院作出的(2015)熟海民初字第00638号民事调解书:

一、被告宣城市珍平针织有限公司、宣城景丽服饰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江苏金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83000元及利息14750元,合计人民币59775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人民币200000元,余款397750元于2015年7月5日支付32750元,从2015年8月开始至2016年4月,于每月的5日前各支付41000元。

二、如被告宣城市珍平针织有限公司、宣城景丽服饰有限公司任何一期逾期履行,则原告可按401750元一并申请执行(扣除2015年6月1日后履行的部分),并支付违约金50000元。

三、本案一次性了结,今后双方无涉。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或捺印起立即生效。

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815元、保全费3435元,合计人民币8250元由被告宣城市珍平针织有限公司、宣城景丽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二被告负担的于2015年7月5日前履行)。因被执行人仅履行14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及担保人胡正平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

一、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2万元,于2016年2月25日之前支付27万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4万元,余款1万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款由双方自行交接;

二、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宣区(2103)139号地块的查封;

三、胡正平自愿为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则恢复原调解书执行。

五、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按期履行完毕,则双方一次性了结,就本案再无纠葛,法院作结案处理。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该协议附期限履行,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海商初字第000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俊峰

审 判 员  李 阳

代理

审判员  陆大川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温凯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