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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特1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永明路支行与贾海叶、刘凤岐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特1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永明路支行,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北段。负责人冯瑞霞,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周虎,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被申请人贾海叶,女,1967年5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刘凤岐,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永明路支行与被申请人贾海叶、刘凤岐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永明路支行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永明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永明路支行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永明路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和晓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汪 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