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1501-1号申请执行人邹某某,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朱某某,住哈尔市道里区。申请执行人邹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民一民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邹某某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房屋折价款30万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44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某某在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档案信息中心无房产登记,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部门均无银行存款记录,申请执行人邹某某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朱某某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冬梅
代理
审判员 徐大庆
人民陪审员 李佰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海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