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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九民初字第909号

杨丹与张艳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杨丹,张艳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九民初字第909号原告杨丹,女,汉族,1996年9月9日生,无职业,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马瑞忠,九台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艳丽,女,汉族,1992年7月29日生,农民,住所地九台市。委托代理人刘军,九台市司法局九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丹与被告张艳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玉学

代理

审判员  金 威

人民陪审员  陈玉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