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九民初字第909号原告杨丹,女,汉族,1996年9月9日生,无职业,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马瑞忠,九台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艳丽,女,汉族,1992年7月29日生,农民,住所地九台市。委托代理人刘军,九台市司法局九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丹与被告张艳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玉学
代理
审判员 金 威
人民陪审员 陈玉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