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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财保1号

杨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爽,陈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3财保1号申请人杨爽,女,194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被申请人陈艺平,男,199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

申请人杨爽因与被申请人陈艺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陈艺平名下的闽DXXX**号小型轿车一部(价值人民币30000元)。申请人已依法向本院提供了现金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爽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并依法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或毁损,保障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将来得以执行,保护申请人杨爽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陈艺平名下的闽DXXX**号小型轿车一部(该车现由交警部门扣留在漳浦县佛昙达通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陈圣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参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