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829民初201号

彭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彭某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201号原告彭某某,女,1984年2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被告马某某,男,1983年11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润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相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