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201号原告彭某某,女,1984年2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被告马某某,男,1983年11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润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相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