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054号申请执行人刘凤云,女,194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暖洋洋公寓。被执行人王铁宝,地址恩育乡幸福村。刘凤云与王铁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铁宝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凤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铁宝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凤云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铁宝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凤云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林
代理
审判员 :刘海东
代理
审判员 :刘元甲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苏雨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