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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民初2号

陈惠荣与丁建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惠荣,丁建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5民初2号原告陈惠荣,女,1975年4月28日出生,满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梁娟娟,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建宏,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陈刚、李磬,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惠荣诉被告丁建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惠荣以保险公司已理赔其损失为由,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惠荣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惠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3元,减半收取901元(实收901元),由原告陈惠荣负担。

审判员  靳佳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亚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