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464号原告熊庚阳,男,1975年11月16号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耀虎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镇中柱村七甲嘴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庚阳与被告重庆耀虎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庚阳于2015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庚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熊庚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庚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缴纳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王正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肖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