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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705号

上海闽泽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城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闽泽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城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705号原告上海闽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委托代理人汤卫忠、汤卫龙,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被告长城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闽泽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城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闽泽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闽泽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高丽宏

代理

审判员  张 鹿

人民陪审员  蒋雪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晓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