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978号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顺江路118号2-5幢一至三层。法定代表人廖晓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讶利,北京市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福江,北京市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运涛。本院在审理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秦运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7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刘艳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