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4民特3号申请人程功,男,2003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沈丘县新安集镇三大夫营行政村三大夫营村,身份证号码4116242003********。申请人程信用,女,200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沈丘县新安集镇三大夫营行政村三大夫营村,身份证号码4116242005********。监护人程桂英,女,1950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沈丘县新安集新东行政村新东村,身份证号码4127281950********。系申请人程功、程信用之姑母。申请人程功、程信用要求宣告李永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程功、程信用诉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李永花的儿子和女儿,因李永花痴呆于2013年7月29日走失,至今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请求宣告李永花失踪。申请人程功、程信用提供的证据显示:李永花,女,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新安集镇三大夫营行政村三大夫营村,身份证号码412728196204012864,与申请人程功、程信用系母子女关系。2013年7月29日李永花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但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李永花的籍贯及其父母和其他近亲属的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4条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据此,可以认定申请人主体资格适格。但申请人有义务提供被申请人李永花的籍贯及其父母和其他近亲属的住所,以便人民法院发布寻人公告。因申请人未举证证明被申请人李永花的籍贯,难以排除李永花回原籍的可能性,也无法证明“李永花”名字的真实性。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宣告李永花失踪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程功、程信用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永耀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