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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6执259号

程贵军、江利刚等与申彦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贵军,江利刚,申彦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26执259号申请执行人程贵军,农民。申请执行人江利刚,农民。被执行人申彦兵,农民。申请执行人程贵军与被执行人江利刚、申彦兵租凭合同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涉民初字第014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程贵军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6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申彦兵给付申请人标的款12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利息,现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5)涉民初字第01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旭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武晓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