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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3007号

王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3007号

原告:王某,女,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现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郑某,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2月18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易明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玉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