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3007号
原告:王某,女,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现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郑某,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2月18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易明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玉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