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186号原告张文中,男,1956年7月16日出生,回族。被告济源市济水街道办事处西关居委会。法定代表人李胜利,居委会主任。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源市分公司。负责人朱炎天,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中与被告济源市济水街道办事处西关居委会、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源市分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晋豫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白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