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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执00121-2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杨延群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某某,杨延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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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00121-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法定代理人马志明,系申请执行人之母。被执行人杨延群关于杨岳崇申请执行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2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延群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2626410231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全额支付了申请执行人杨岳崇的抚养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延群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2626410231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田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大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