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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执274号

孙某某与王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1执274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2015)沂南民初字第369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沂南民初字第36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雁坤

审判员  李革新

审判员  张金锬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天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