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1执274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2015)沂南民初字第369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沂南民初字第36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雁坤
审判员 李革新
审判员 张金锬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天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