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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142号

黄建和与深圳市雅丰苑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建和,深圳市雅丰苑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142号原告黄建和,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刁光华,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炜璐,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雅丰苑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魏惠湘。

原告黄建和与被告深圳市雅丰苑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丰苑酒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押金人民币2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官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事实原告提交一份《雅丰苑商务酒店保证金单据》(编号为NO.1401367),显示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被告租住519号、520号房屋,房价为每间每天190元,原告交付房租押金1,000元。原告称于2015年5月28日要求被告退还押金人民币240元时,遭到被告无理拒绝。判决结果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原、被告的服务合同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法诚信履行。

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与被告订立服务合同关系并交付1,000元的事实,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退还剩余押金240元的主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没有在指定期限内提出抗辩,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应当返还该笔款项,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雅丰苑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人民币24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官    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超宇(兼)

书 记 员 刘    婷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