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3民初369号

王瑞芹诉张天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瑞芹,张天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369号原告王瑞芹,女,汉族,1965年5月8日出生,工人,住敦化市秋梨沟镇牡丹岗林场。被告张天刚,男,汉族,1966年3月10日出生,工人,住敦化市秋梨沟镇牡丹岗林场。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芹诉被告张天刚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瑞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瑞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瑞芹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骆静怡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