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369号原告王瑞芹,女,汉族,1965年5月8日出生,工人,住敦化市秋梨沟镇牡丹岗林场。被告张天刚,男,汉族,1966年3月10日出生,工人,住敦化市秋梨沟镇牡丹岗林场。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芹诉被告张天刚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瑞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瑞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瑞芹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骆静怡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