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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执199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与侯某甲、陈某乙、邓某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侯某甲,陈某乙,邓某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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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吉0581执1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法定代表人刘某,行长。被执行人侯某甲,女,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陈某乙,男,1961年8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邓某丁,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2015)梅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与被告侯某甲、陈某乙、邓某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侯某甲、陈某乙、邓某丁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伯欣

审判员  王海军

审判员  郭志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陶铸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