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158号申请人王X,女,1957年8月27日出生。申请人韩X(王X之子),男,1987年5月4日出生。2016年2月18日,申请人王X、韩X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69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一、被继承人韩X1名下在西城区X号(房产证号:x**)房屋归王X(身份证号:×××)所有。
二、韩X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韩X1名下在西城区X号(房产证号:x**)房屋。”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X、韩X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69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王X、韩X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69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
审判员 郭 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润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