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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13273号

钟朝阳与北京家园合教育科技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钟朝阳,北京家园合教育科技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3273号原告钟朝阳,男,199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梁晖,重庆康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家园合教育科技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宁馨苑商业2号楼,组织机构代码58765905-7。诉讼代表人李庆龙,北京家园合教育科技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蒋丽,女,北京家园合教育科技中心员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朝阳与被告北京家园合教育科技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钟朝阳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朝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钟朝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朝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辛 灵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范丹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