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6执61号申请执行人曲丽华,女,一九六三年五月三十日出生,现住址绿园区。被执行人宽城区盛世通涂料经销处,住所长春市宽城区。经营者陈学立。被执行人陈学立,男,1967年12月7日生,汉族,地址吉林省珲春市。被执行人王秋菊,女,1969年8月7日生,汉族,地址吉林省珲春市。被执行人陈郁,男,1970年4月4日生,汉族,地址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孟祥良,男,1975年4月16日生,汉族,地址吉林省图们市。申请执行人曲丽华与被执行人宽城区盛世通涂料经销处、陈学立、王秋菊、陈郁、孟祥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宽城区盛世通涂料经销处、陈学立、王秋菊、陈郁、孟祥良未能按照吉林省长春市忠信公证处(2016)吉长忠信证经字第9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6)吉长忠信证经字第279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曲丽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忠信公证处(2016)吉长忠信证经字第9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6)吉长忠信证经字第279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 影
审判员 杜玉娟
审判员 常 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红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