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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2749号

饶秀琼与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饶秀琼,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2749号申请执行人饶秀琼,女,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本院在执行饶秀琼与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饶秀琼依据未劳人仲案字(2015)463号裁决书,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7357.69元。执行中,经本院审查,被执行人不服未劳人仲案字(2015)463号裁决,已向我院提起诉讼,我院已受理。本院据以执行的未劳人仲案字(2015)463号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饶秀琼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 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