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2749号申请执行人饶秀琼,女,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本院在执行饶秀琼与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饶秀琼依据未劳人仲案字(2015)463号裁决书,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7357.69元。执行中,经本院审查,被执行人不服未劳人仲案字(2015)463号裁决,已向我院提起诉讼,我院已受理。本院据以执行的未劳人仲案字(2015)463号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饶秀琼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 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