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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5民初472号

王全法与王亚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全法,王亚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5民初472号原告王全法,农民。被告王亚洲(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全法与被告王亚洲(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全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全法负担。

审判员  杨山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段彦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