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5民初472号原告王全法,农民。被告王亚洲(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全法与被告王亚洲(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全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全法负担。
审判员 杨山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段彦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