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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101行审397号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广州市万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州市万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01行审39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夏卫兵,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谢佩雯,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周亚。

被执行人:广州市万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德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穗公积金中心越秀责字(2015)242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将2012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间单位应缴存部分住房公积金1433元汇缴到邝玉宜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提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执行其作出的穗公积金中心越秀责字(2015)242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熊晓风

代理

审判员  林锡宏

代理

审判员  谭 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晓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