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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6民初35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高尊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10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高尊营,高尊明,高明臣,高尊敬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6民初35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范连涛,行长。委托代理人姜振增,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员,住商河县。委托代理人董玉红,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尊营,男,196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高尊明,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高明臣,男,195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高尊敬,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被告高尊营、高尊明、高明臣、高尊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曹兴东二0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