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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8执25号

夏某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某荣,黄代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8执25号申请执行人夏某荣,女,汉族,教师。被执行人黄代某,男,汉族,个体驾驶员。

原告夏某荣诉被告黄代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的(2014)彝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第二项确定:被告黄代某赔偿原告夏某荣经济损失11538.0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6000.00元,还应支付5538.00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2.00元。因被告黄代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夏某荣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代某已经履行了标的款5538.00元。同时缴纳了案件受理费132.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的(2014)彝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立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武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