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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81民初35号

原告贵溪市青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毛飞鹏、邓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溪市青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毛飞鹏,邓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81民初35号原告贵溪市青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志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晟晟,律师。被告毛飞鹏,男。被告邓晨,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贵溪市青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毛飞鹏、邓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溪市青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溪市青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汪金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