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2128号原告黄国芝,女,1971年5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任振忠,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北京市昌平区长陵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平支行长陵分理处,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长陵镇景陵村。法定代表人刘大友,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保江,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春镔,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被告果玲,女,1995年5月5日出生。被告黄红艳,女,1975年1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芝与被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平支行长陵分理处、果玲、黄红艳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国芝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国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黄国芝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玄红莲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