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1民初79号原告袁某某,女,2002年11月7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学生。法定代理人袁某,男,1974年6月18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务工。被告殷某某,女,1981年8月27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农民。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殷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后,原告袁某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
审判员 喻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