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2439号原告李连成,男,汉族,1966年10月2日出生,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向阳街四委**组。被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28号至38号德力西大厦1幢15层,组织机构代码57619056-4。法定代表人俞胜法,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连成诉被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经审查,阿里巴巴公司工商登记的注册地为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东风路146号,但该司并未在该地点办公。阿里巴巴公司现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28号至38号德力西大厦1幢15层从事日常经营办公,其工作人员的办公地点亦在上述地址,阿里巴巴公司因经营互联网小额贷款项目所使用的网路服务器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杭州机房。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对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阿虽巴巴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重庆市江北区既非侵权行为地亦非被告住所地,故本案应由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长 宋志军
审判员 朱 宁
审判员 王 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