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0115行初72号原告顾卫平,男,1988年3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苏国铭,支队长。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孙继伟,区长。
原告顾卫平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行政公安其他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卫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顾卫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姚姝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