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3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创维大厦A座14楼。法定代表人杨东文。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大厦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1001号深圳科技大厦首层。负责人邱少辉,行长。
原审
被告:深圳市旺达旺五金塑胶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园美社区上屋大道北田心工业区C栋。法定代表人马治寿。
原审
被告:康展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宏业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高青��。
原审
被告: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鹏洲工业区A栋。法定代表人顾伟。
原审
被告: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创维大厦A座13-16楼。法定代表人杨东文。
原审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茂旺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龙眼工业区龙升十路1号之一。法定代表人杨天军。
原审
被告:马治寿,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原审
被告:李新茹,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上诉人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大厦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11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综合授信协议》中约定,双方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甲方即本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公司深圳科技大厦支行,其住所地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祥
代理
审判员 刘欢飞
代理
审判员 陆 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文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