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一初字第1985号
原告:董艳文,女,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张显余,男,194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吉林市丰满区春芽江南幼儿园。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书,该园园长。
委托代理人:曹中堂,吉林曹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马洪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雨,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赵勇,该公司员工。
原告董艳文诉被告吉林市丰满区春芽江南幼儿园(以下简称春芽幼儿园)、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龙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
审判员吕瑛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艳文的委托代理人张显余、被告春芽幼儿园的委托代理人曹中堂、建龙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晓雨、赵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艳文诉称:董艳文是水韵名城小区的业主,建龙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2015年10月1日早5点,董艳文停放在小区门口花池上的津NVD0**大众途锐越野车被建龙物业公司所有的路灯灯杆折断后砸坏,灯杆上装有春芽幼儿园的广告牌。董艳文认为因为当天风大,灯杆上的广告牌使灯杆在大风中的负重超出自身的承重范围,最终致使灯杆折断砸坏车辆。董艳文找到建龙物业公司和春芽幼儿园协商车辆维修赔偿事宜无果后,董艳文自行先将车辆送去维修,由此产生20400元车辆维修费。现董艳文诉至来院,请求依法判令:春芽幼儿园与建龙物业公司共同赔偿董艳文车辆维修费20400元。春芽幼儿园辩称:
一、董艳文车辆被折断的路灯灯杆砸坏,是因为当天风速过大,瞬间风力达到八级以上,从而造成灯杆被风刮断,这属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事件。
二、春芽幼儿园装在该路灯上的广告牌系用塑料无纺布制成,重量超轻,并没有超出灯杆的承重范围,因此事发时砸坏董艳文车辆的是路灯灯杆而非春芽幼儿园的广告牌。
三、该折断灯杆附近的灯杆上也均有春芽幼儿园的广告牌,但在事发当天只有该灯杆折断了,其余灯杆均未折断,这说明该灯杆质量不合格。因此董艳文应追究的是灯杆生产厂家出售不合格产品致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董艳文车辆的停放位置并不是规定的停车泊位,董艳文的停车行为属于乱停乱放行为,董艳文对车辆的损坏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车辆损坏的责任。综上,春芽幼儿园对董艳文车辆的损坏无任何过错责任,因此春芽幼儿园不同意赔偿董艳文的车辆维修费。建龙物业公司辩称:折断的路灯灯杆虽归建龙物业公司所有,但春芽幼儿园违反《吉林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未征得建龙物业公司同意,擅自在灯杆上安装广告牌,致使本能承受日常风速的灯杆因广告牌增大了阻力,最终不敌大风,灯杆底部折断,进而砸坏董艳文的车辆。因此,在此次事故中春芽幼儿园作为广告牌的所有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经审理查明:董艳文的继父张显余为丰满区泰山路水韵名城业主,建龙物业公司为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2015年9月30日董艳文前来水韵名城探望继父,并临时将自己的津NVD0**大众途锐越野车停放在小区门口路灯下的花池里。该路灯归建龙物业公司所有,路灯灯杆上有春芽幼儿园安装的广告牌。2015年10月1日早5点路灯灯杆底部折断,灯杆连同广告牌一起砸在董艳文的越野车上。董艳文与春芽幼儿园、建龙物业公司协商未果后,自行对越野车进行了维修,产生车辆维修费20400元。另查明:2015年9月30日夜间至10月1日凌晨,吉林市出现大风天气,瞬间极大风速达到每秒19.5米。春芽幼儿园在归建龙物业公司所有的路灯灯杆上安装广告牌并未征得建龙物业公司的同意,亦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也未向建龙物业公司缴纳过占用费。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天津增值税普通发票、天津空港众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汽车维修结算单、吉林市气象灾害防御科技中心气象证明,事故现场照片。根据董艳文的诉讼请求和春芽幼儿园、建龙物业公司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1.春芽幼儿园、建龙物业公司应否赔偿董艳文20400元车辆维修费;2.董艳文的财产损失与春芽幼儿园、建龙物业公司的侵权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本院认为,第一,关于本案中车辆受损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事件的问题,春芽幼儿园以事发当天风速过大致使灯杆折断砸坏车辆为由,主张本案中的车辆受损应属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路灯灯杆的材质选择和外形设计使得路灯灯杆自身能够承受日常风速,但在灯杆上安装广告牌必然会增大阻力,在风力作用下广告牌坠落和灯杆被折断的可能性很大,对于这一常识性问题社会一般人是可以认识到的,只要在安装广告牌时对广告牌做一定技术处理,避免因广告牌的安装过于增大灯杆的阻力,大风天气里被装有广告牌的灯杆砸伤人或损坏财物的事件是可以避免的。同时在事发当天小区附近的其余灯杆均未被折断,只有涉案灯杆被折断,说明本案中因灯杆折断砸坏车辆事件的发生并不具备自然灾害发生的广泛性、区域性和危害的严重性特点。因此,
本院认为本案车辆受损事件的发生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事件。第二,关于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责任分配的问题。本案中涉案车辆的损坏与董艳文的乱停车行为、春芽幼儿园擅自在灯杆上安装广告牌、建龙物业公司对自己所有灯管没有履行好管理维护职责之间均具有因果关系。董艳文、春芽幼儿园、建龙物业公司对车辆的损坏均应承担责任。首先,董艳文将自己的车辆停放在小区门外涉案路灯下的花池中,该地点应为小区绿化地带,并非停车泊位,董艳文未按划定的停车泊位放车,属于乱停乱放行为,对车辆损坏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对车辆的损坏承担一定责任。
本院认为董艳文应承担车辆维修费用总额的20%为宜;其次,春芽幼儿园以事发当天小区附近其他装有春芽幼儿园广告牌的灯杆均未折断为由,主张涉案灯杆质量不合格,应追究灯杆生产厂家的责任。但在庭审中春芽幼儿园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涉案灯杆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本院对于春芽幼儿园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春芽幼儿园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未经灯杆所有权人同意,擅自在灯杆上安装广告牌,致使灯杆在大风天气里因阻力增大而折断,春芽幼儿园作为广告牌的所有人应承担部分责任。
本院认为春芽幼儿园应承担车辆维修费用总额的30%为宜,即6120元(20400元×30%);最后,涉案灯杆为建龙物业公司所有,建龙物业公司负有对该灯杆管理、维护、排除安全隐患的责任与义务,灯杆未被允许被安装广告牌一年之久而建龙物业公司却称不知情,由此可以看出建龙物业公司没有履行好自己的管理、维护职责,最终造成灯杆折断砸坏车辆事件的发生。
本院认为建龙物业公司应承担车辆维修费用总额的50%为宜,即10200元(20400元×50%)。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林市丰满区春芽江南幼儿园给付原告董艳文车辆维修费6120元(20400元×30%),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董艳文车辆维修费10200元(20400元×50%),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被告吉林市丰满区春芽江南幼儿园承担77.5元,由被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7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瑛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伯婷 来源:百度搜索“”